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儀
廖淳珅(原名廖凱民)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曾雨婷(原名曾晼婷)
張文耀
廖鴻源
前列張文耀、廖鴻源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5人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