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89號
TYDM,111,訴,1489,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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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舷



鎂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廖峻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葉寶樹


選任辯護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謝建宏



選任辯護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博助醫材設備工程謝嘉琪(獨資商號


代 表 人 謝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6544號、111年度偵字第7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舷、廖峻承、鎂迪克股份有限公司、葉寶樹博助醫材設備工程謝建宏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峻承、廖文舷為父子,分別係被告鎂 迪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鎂迪克公司)之負責人、業務人員 ;謝嘉琪(所涉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葉寶樹為夫妻,分別係被告博助醫材設備工程(下稱博 助工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被告謝建宏則係鑫宏醫 療儀器行(下稱鑫宏儀器行)之負責人;被告廖峻承、葉寶 樹、謝建宏3人前為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 公司)同事。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於民 國108年6月19日公告辦理「醫療氣體設備主機汰換1組」採 購案(案號YY0000000,下稱本案標案)第1次公開招標,預 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44萬9,000元,採最低價方式決標, 詎被告廖峻承、廖文舷為求順利得標,避免流標,明知被告 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均無意願參與本件標案之投標,竟夥 同被告葉寶樹謝建宏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製作被告鎂迪克公司 投標文件參與投標,另將被告鎂迪克公司向維恩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維恩公司)取得之設備型錄提供予被告葉寶樹謝建宏,由被告葉寶樹謝建宏各自據以製作被告博助工 程、鑫宏儀器行投標文件,分別送達桃園醫院參與投標,以 形式上滿足「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及決標要件 ,製造競標假象。嗣桃園醫院於108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開 標,審標時發現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未檢附合格之資格 、規格文件及交貨清單,且被告鎂迪克公司等3家廠商所檢 附之空氣壓縮機型錄廠牌均為日立(HITACHI),型錄均為 影印本,型錄中第3、4、5頁均有相同影印位置之孔洞或黑 點,察覺有異,主持人因而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 規定宣布廢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因認被告 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均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等罪嫌 ,而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 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判決要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 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均係涉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未遂罪嫌,而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均應依政 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無 非係以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於調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告博助工程代表人謝嘉琪於調詢及偵訊 時之證述、案外人即維恩公司業務資深經理廖經華於調詢時 之證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3紙、被告廖峻 承、葉寶樹謝建宏任職單位資料3紙、桃園醫院111年2月8 日桃醫政字第1113900856號函暨電子領標文件、本件標案公 開招標公告、衛生福利部案件調查報告、桃園醫院開標∕規 格審查∕資格審查∕廢標紀錄及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 程、鑫宏儀器行投標文件各1份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固坦承有於上揭 時間分別以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之 名義檢附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投標本案標案等情,惟否 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犯行,被告廖峻承 、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均辯稱:都係自行上網而知悉本 案標案,且親自準備投標文件,確有投標真意等語,被告葉 寶樹謝建宏更辯稱:投標文件有闕漏只是因為太忙而疏忽 等語。經查:
 ㈠本案標案投標時,被告廖峻承、廖文舷為父子,分別為址設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之被告鎂迪克公司之登記代表人 及實際負責人、業務員;謝嘉琪、被告葉寶樹為夫妻,分別 為址設苗栗縣○○鄉○○村0鄰○○街00號1樓之被告博助工程之登 記代表人、實際負責人;被告謝建宏則為址設屏東縣○○市○○ 里○○路00○0號之鑫宏儀器行之登記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且 被告廖峻承、葉寶樹謝建宏前均任職於太平洋公司,而為 同事彼此認識等情,業據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 建宏於調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在卷(見11 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26至128頁、第158至159頁、第18 8至189頁、第219頁、第225頁、第229頁;本院訴字卷第201 頁、第276頁),核與謝嘉琪於調詢、偵訊時之供述相符(



見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50至152頁、第217至218頁) ,並有被告鎂迪克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鎂迪克公司、博助 工程、鑫宏儀器行)3份(見108年度他字第6552號卷第307 至312頁;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385至389頁)在卷可 憑,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桃園醫院於108年6月19日公告辦理本案標案第1次公開招標 ,預算金額為144萬9,000元,採最低標方式決標,投標人投 標時,應附具廠商資格摘要,即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 納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 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規格證明文件,即型錄、手冊、Datasheet等佐證資料、 交貨清單;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即廠商信用之證明, 並應以7萬2,450元作為押標金。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 工程、鑫宏儀器行則分別於108年7月2日以97萬元、於108年 7月1日以137萬6,550元、於108年7月1日以140萬元參與本案 標案,並經桃園醫院為資格審查,僅有被告鎂迪克公司為合 格;被告博助工程之廠商信用證明因逾期而不符合規定,且 規格證明文件資料不全、無檢附審查醫療儀器交貨清單之廠 牌及型號、無檢附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而鑫宏儀器行則未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證 明、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審查醫療儀 器交貨清單之廠牌及型號、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 之證明。嗣於108年7月3日上午10時開標時,因僅有被告鎂 迪克公司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被告博助工程信用證明逾 期資格不符,規格文件檢附不齊全規格不符;鑫宏儀器行投 標文件未檢附資格文件亦無押標金,資格不符,規格文件檢 附不齊全規格不符,致3家投標廠商僅有一家合格,而依政 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 當行為者」宣布廢標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08年8月 7日桃醫政字第1083905142號函暨函附108年6月19日公開招 標公告、108年7月4日無法決標公告各1份、被告鎂迪克公司 、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之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 契約文件、桃園醫院資格審查表及相關投標文件共3份(見1 08年度他字第6552號卷第7至9頁、第15頁、第27至201頁) 在卷可憑,復為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所坦 認,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 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如 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



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 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 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參與投標 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 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 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 ,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 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 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2754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之規定,係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 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施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 「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 稱之「詐術」乃例示規定,且「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 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非法方法,足以使廠 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要言之,需 參與投標之廠商具犯意聯絡、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創 造出競標之假象,然實質上不為競爭,方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之以詐術圍標罪。
 ㈣觀諸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參與本案 標案之過程及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之外觀,尚難據此推 論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有何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之犯意聯絡:
 ⒈被告廖峻承供稱:我是從政府採購網上搜尋到本案標案,由 我兒子廖文舷、廖繹豪或員工鄭依萍以鎂迪克公司電腦上網 至桃園醫院網站領標,並由上開3位一同準備開標所需文件 ,鎂迪克公司對於醫療氣體設備提供之廠牌主要是以日立公 司為主,因為日立公司品質較佳,一般日立公司會提供最新 型錄給鎂迪克公司,我們就會將型錄影印並打洞裝訂成冊, 若有需要投標再從資料夾中取出型錄複印投標,有時候也會 以型錄正本作為參與投標之附件,我沒有把本案標案型錄 提供給博助工程或鑫宏儀器行。我是經廖文舷告知本案標案 押標金遭沒收才知悉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也有參與投標, 鎂迪克公司沒有邀請或通知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參與本案 標案,也沒有一起討論過本案標案。鎂迪克公司有工廠可以



自行生產,所以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若有設備缺少,也會 向鎂迪克公司購買醫療工程材料,算是鎂迪克公司之客戶。 政府採購案件大概只占鎂迪克公司業務量之20%至30%,其餘 業務來源係私人醫院或科技公司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165 44號卷第188至191頁、第225至226頁;本院訴字卷第276頁 )。而被告廖文舷則供稱:本案標案是我父親廖峻承於政府 採購網上搜尋而得,他再告知我們要準備相關投標文件,是 我用公司電腦上網至桃園醫院網站領標,再依開標所需之資 料準備開標文件,因為鎂迪克公司對於醫療氣體設備主要是 以日立公司之空氣壓縮機為主,而日立公司在臺代理商是維 恩公司,維恩公司有將空氣壓縮機型錄提供給鎂迪克公司, 我再將該型錄正本做為投標附件,但本案標案是將電子檔型 錄列印作為投標附件,型錄是裝訂成冊,我不知道上面會有 孔洞及黑點,至於投標金額則是以成本計算。博助工程、鑫 宏儀器行都是同行,會向鎂迪克公司購買醫療工程材料,所 以也算是鎂迪克公司之客戶。政府採購案件大概僅佔鎂迪克 公司業務量一部分,但詳細比例要問廖峻承,其餘業務包括 私人醫院及動物醫院。我知道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有參與 本案標案,但鎂迪克公司並沒有邀請或通知博助工程、鑫宏 儀器行參與投標,也沒有將日立公司之空氣壓縮機型錄提供 給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 第229至233頁、第239至240頁;本院訴字卷第276至277頁) 。
 ⒉被告葉寶樹供稱:我是上網得知該採購標案的訊息,因博助 工程也有辦法承攬,所以我採電子領標方式參與本案標案, 領標後係由我獨自準備投標所需所有文件。我當時係親送投 標文件至桃園醫院投標,但開標當日我因為工作關係沒有辦 法到場,是看到決標公告才知道鎂迪克公司得標,但我不知 道鑫宏儀器有無去投標,我是自己想做才投標的,不是鎂迪 克公司邀請的,也沒有與鎂迪克公司、鑫宏儀器行一起討論 本案標案。投標的型錄應該都是供應商提供的,我不記得是 向日立公司之代理商維恩公司廖經理或副理,亦或是鎂迪克 公司負責人廖峻承取得本案標案型錄,這些型錄投標前就 有,我取得型錄後會放在電腦內,不會裝訂成冊,從供應商 取得之型錄正本就有打洞。至投標文件闕漏是因為我沒有看 到投標文件之規格說明書,所以不知道要附上那些,我遞交 投標資料當天有先去苗栗華南銀行辦押標金,並在同一分行 開立信用證明,再於同日親送至桃園醫院投標,信用證明會 過期是因為忙中有錯,誤印到舊信用證明(即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但我確實有投標意願,投標金額是以預算



金額之95折去計算。另外博助工程如有需要材料,有時會向 鎂迪克公司叫貨,故鎂迪克公司算是博助工程之供應商等語 (見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58至162頁、第221至222頁 ;本院訴字卷第203至205頁)。
 ⒊被告謝建宏供稱:我是上網查悉本案標案,並在我位於屏東 縣○○市○○街00號住家之電腦以電子領標,並以郵件投標,沒 有其他公司邀請我參與本案標案,我也不知道鎂迪克公司及 博助工程有投標,更沒有彼此商議投標價格或討論本案標案 。鑫宏儀器行投標文件均是由我準備,本案標案型錄是在 日立經銷商即維恩公司網站上下載電子檔,也有型錄正本, 取得的型錄正本就有打洞,但我不清楚為何鎂迪克公司及博 助工程的型錄會跟我有一樣的孔洞。至於投標文件有闕漏是 因為我經驗不足、忙碌所導致。又因鎂迪克公司有生產醫療 器材,所以有時候鑫宏儀器行會向鎂迪克公司進貨,但與博 助工程沒有業務往來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2 7至130頁、第219至220頁;本院訴字卷第202至203頁)。 ⒋綜觀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之供述,可見被 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間雖有業務往來 ,惟從未就本案標案有何討論,且被告廖峻承、葉寶樹、謝 建宏均供承係自行在政府採購網上獲悉本案標案資訊,是尚 無從依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之供述認定渠 等間就參與本案標案有何犯意聯絡。
 ⒌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 行參與本案標案所檢附之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在相同位 置上均有打洞痕跡,及證人即維恩公司業務經理廖經華於調 詢之證述,認定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有 犯意聯絡,惟查:
 ①證人廖經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維恩公司是日立公司在臺唯 一空氣壓縮機總代理商,我是維恩公司業務經理,只有跟博 助工程有往來,並直接與葉寶樹接洽,我有提供電子型錄也 有提供紙本型錄葉寶樹,我不記得我提供的型錄有沒有打 孔,但最新版本的型錄沒有打孔。而日立公司官網與維恩公 司官網型錄可能不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72至373頁、 第375至380頁);證人即維恩公司總經理徐文錦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維恩公司是日立公司在臺唯一空氣壓縮機總代理商 ,我是維恩公司總經理,有實際接洽過鎂迪克公司,於108 年間多是跟廖峻承聯繫,博助工程有跟維恩公司詢價過,鑫 宏儀器行則好像沒有接洽過。維恩公司會透過郵寄或電子郵 件或通訊軟體LINE或請客戶自行在網路下載之方式提供日立 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我也曾以此些方式將型錄提供給鎂迪



克公司,另外寄送給客戶之型錄也可能是將紙本掃描成電子 檔之形式,掃描過程確實可能掃描到有打洞之型錄,維恩公 司之型錄不一定會打洞,因為型錄日立公司提供,有的有 打孔,但最近的版本是沒有打孔的。日立公司日本總公司與 臺灣公司都可以下載型錄,同一台空氣壓縮機在維恩公司、 日立公司官網下載之型錄不一定相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 381至385頁),可見證人廖經華確曾提供日立公司空氣壓縮 機型錄與博助工程,而證人徐文錦則曾提供日立公司空氣壓 縮機型錄與鎂迪克公司,且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亦可自 行在維恩公司或日立公司官方網站上下載。此外,維恩公司 提供之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確實可能有打洞之痕跡, 提供之電子檔若係以紙本掃描而製,其上亦會有打洞之痕跡 ,惟證人廖經華徐文錦均無法確悉渠等於108年間提供本 案標案所需之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是否有打洞之痕跡, 而維恩公司又係日立公司在臺唯一空氣壓縮機總代理商,堪 認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前揭所述,維恩公 司所提供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原即有打洞之痕跡、本案 標案所檢附之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均係自行向維恩公司 索取等情,尚非子虛。
 ②細繹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於本案標 案分別檢附之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其中被告鎂迪克公 司檢附之空氣壓縮機型錄為黑白影印,共3頁(即108年度他 字第6552號卷第69至71頁、第89頁),其中表格右側均有標 示「1.1」、「1.2」、「1.3」等符號;被告博助工程檢附 之空氣壓縮機型錄為彩色影印,共3頁(即108年度他字第65 52號卷第161至165頁),右下方均蓋有被告博助工程、謝嘉 琪之大小章;而鑫宏儀器行檢附之空氣壓縮機型錄為彩色影 印,共3頁(即108年度他字第6552號卷第195至199頁),其 中第2頁、第3頁之表格最右側欄位,上方均有一打勾符號, 可認被告鎂迪克公司、鑫宏儀器行於取得前揭空氣壓縮機型 錄後,尚有閱覽及筆記之情形。而本案既無法排除前揭空氣 壓縮機型錄均係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 行分別向維恩公司索取而得,業如前述,則尚難僅憑被告鎂 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投標本案標案所檢附 之空氣壓縮機型錄均在相同位置上有相同大小之孔洞,即據 以推論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有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之犯意聯絡。
 ⒍再者,被告葉寶樹雖於投標本案標案時,檢附逾期之第一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資料截止日:107年7月31日,見 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31至133頁),惟依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111年2月14日華苗存字第11100000 21號函所檢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可見被告 葉寶樹確有於108年7月1日以被告博助工程之名義填載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見1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 357至359頁),且此日期與被告博助工程投標本案標案之外 標封上所蓋印之桃園醫院收文章日期相同(見108年度他字 第6552號卷第167頁),核與被告葉寶樹供稱:本案標案我 確實有申請信用資料,並在申請完成後立刻將本案標案相關 文件親送至桃園醫院等情互核相符,則被告葉寶樹既確有於 108年7月1日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即 無法排除本案被告葉寶樹係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時,因未詳 加檢查、核對或確認信用資料之日期,而誤拿已逾期信用資 料之可能性,是被告葉寶樹辯稱係因為全部信用資料均放在 同一資料夾內,所以導致誤拿等語,尚非無稽。自難以此顯 而易見之缺失,即遽以推論被告葉寶樹無投標之真意,而以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責相繩。
 ⒎而被告謝建宏以鑫宏儀器行投標本案標案時,雖大部分投標 所需之文件均未檢附,然本案標案既係由被告謝建宏在其位 於屏東縣○○市○○街00號之居所電子領標,有歷次招標公告之 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數據調閱查詢單結果檔各1份(見1 10年度偵字第16544號卷第132至134頁)在卷可稽,又係以 郵寄投標之方式為之,寄件之郵局為屏東勝利路郵局,此有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1年2月8日桃醫政字第1113900856號 函既函覆鑫宏儀器行郵寄投標證明1份(見110年度偵字第16 544號卷第257頁、第333至334頁)在卷可憑,本案標案既由 被告謝建宏在其位於屏東之居所電子領標,並自屏東勝利路 郵局投標,且無論被告鎂迪克公司或被告廖峻承、廖文舷均 係址設或居住在苗栗縣,電子領標之使用者IP位址亦位於苗 栗縣,是被告謝建宏辯稱其係自行自政府採購網查悉本案標 案,而確實有投標之真意,即非全然無憑。況且,依法務部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10年10月26日園肅桃字第11057613740 號函所附之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歷 年投標明細資料1份,可見鑫宏儀器行有參與107年6月12日 衛福部臺東醫院抽真空四台及氣體面板更新採購案之投標, 惟於該次投標,鑫宏儀器行亦出現文件不符之情形,顯見鑫 宏儀器行已非首次在參與投標時,漏未檢附所需文件,是本 案客觀上即無法排除被告謝建宏於製作投標文件時,常因忙 碌或其他原因致相關文件內容存有闕漏或不符合投標須知規 定而出錯之可能性,尚難以此重大疏漏,即遽以推論被告謝 建宏無投標之真意,而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責相繩。



 ㈤從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鎂迪克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 儀器行均持同一份日立公司空氣壓縮機型錄參與本案標案, 且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更未依規定備齊完整投標文件 ,實屬異常,應有藉此施用詐術,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之 意圖。然承前所述,被告葉寶樹既有於投標日申請信用資料 ,而被告謝建宏又係在屏東縣領標並寄出投標文件,是客觀 上確無法排除被告葉寶樹謝建宏因未詳加檢查製作完成之 投標文件正確性,致投標文件有所闕漏之可能性,於上開因 素交互作用下,確有可能產生本案標案之可疑投標結果,惟 此形式上看似異於常情之投標狀況,果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 佐證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確有故意以 此分工讓無投標真意之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檢附不符 規定之投標文件,虛增投標廠商數量以為被告鎂迪克公司陪 標,實質上無價格競爭,欲以該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等事實,猶僅屬被告葉寶樹謝建宏實際參與或 協助處理本案標案之投標過程時,曾發生顯而易見之疏漏而 已,尚難以此認定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有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㈥此外,公訴意旨亦未指出上開投標廠商之電子領標紀錄,有 何足以研判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領標之過程,具明顯 異常關聯情形(例如領標IP位址相同、繳費時間甚近等), 是均難由此推論被告葉寶樹謝建宏並無投標真意,暨被告 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係如何策劃對桃園醫院 施用詐術,而由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以檢附不符投標 須知之投標文件方式參與投標,以為被告鎂迪克公司陪標, 進而影響開標結果之事實。至依卷附之被告廖峻承、葉寶樹謝建宏前均為太平洋公司同事,惟被告廖峻承、葉寶樹謝建宏既前均任職於同一公司,於自行開業後又為同行,並 因此參與投標類似之標案,亦非與常情不符,且被告鎂迪克 公司、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前於107年12月26日、106 年10月31日均有投標相同標案之紀錄,當難以此認定被告廖 峻承、葉寶樹謝建宏若投標同一標案,即無投標真意,而 係以不符投標須知要求之投標文件為被告鎂迪克公司陪標, 以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節,已如前述。是被告廖峻承、 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是否確有共同謀議以虛增投標廠 商數量之詐術參與本案採購案之投標,既非無疑,本案既無 法證明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間是否及如何 研擬施用詐術乙事,遑論認定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有共同謀議並依計畫分工行事。末以,審酌被告博 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未檢附合格投標文件之舉,就公訴意旨



所指由被告鎂迪克公司之陪標、虛增參與投標廠商數量乙事 ,實際上不僅對於該目的之達成毫無實質助益,反而徒增經 人察覺怪異,而予特別留意或檢視渠等所提投標文件有無重 大異常關聯之機率,此豈係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刻意實施虛增投標廠商數量之詐術以避免他人發現之 行為時所樂見之情形。另倘若被告廖峻承、廖文舷意圖使被 告鎂迪克公司就本案標案得標,而商請無投標真意之被告博 助工程、鑫宏儀器行陪標,衡諸常理,其自當促使被告葉寶 樹、謝建宏依循投標須知之規定,檢附被告博助工程、鑫宏 儀器行正確無誤之投標文件參與投標,僅投標金額略高於被 告鎂迪克公司之投標價格,並於參與投標之過程中,設法避 免任何發生錯誤之風險,如此方能確保被告鎂迪克公司得掌 控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之投標結果,製造形式上價格 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 惟本案被告葉寶樹謝建宏原準備之投標文件,有未依投標 須知之規定檢附信用資料等文件之缺失,業如前述,經審標 結果,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投標文件不符合規定判定 為不合格標情形,而依開標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廢標簽所 附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 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 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 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 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 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 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 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宣告廢標(見108年度他字第6552號 卷第13頁);易言之,被告博助工程、鑫宏儀器行經桃園醫 院判定為不合格標,其上開舉動僅能使本案標案遭宣布廢標 ,使桃園醫院重行辦理第二次招標而已,則被告鎂迪克公司 於此情形下,縱其欲得標仍無可能順利得標,反需再為下一 次投標;綜此,實難想像被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 建宏有何以公訴意旨所指檢附相同空氣壓縮機型錄及闕漏之 投標文件等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量、共謀陪標之動機及實 益。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廖峻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犯行,致被告鎂迪克公司、 被告博助工程需科以罰金刑之情形,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廖峻



承、廖文舷、葉寶樹謝建宏、鎂迪克公司、博助工程犯罪 ,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温芊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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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