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03號
TYDM,111,訴,140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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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1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余建勳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 罰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制式子彈4顆均沒收。   事 實
余建勳明知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日,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謝苗亨」之人處收受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制式子彈6顆,自斯時起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嗣警於111年7月13日上午11時許,持搜索票至余建勳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居所搜索,扣得上開槍、彈,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余建勳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 卷13-25、109-110、133-134頁、本院卷42、75頁),核與 證人即被告女友古婷婷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偵卷33-35頁) ,復有本院搜索票、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槍彈照片、搜索 現場照片可稽(偵卷37-39、65-73、87-91頁),另扣案之 非制式手槍,經鑑定後可供擊發子彈所用而具殺傷力,又扣 案之制式子彈,經採樣試射後可擊發亦具殺傷力,有扣案之 槍、彈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憑(偵卷111-11 4),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以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 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法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 制式子彈罪。又被告於111年6月間某日起,同時持有非制式



手槍及制式子彈至遭查獲止,屬繼續之一行為,並同時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 槍罪。
三、科刑
  審酌被告僅因感情問題即未經許可取得並持有槍、彈,且被 告係經警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查獲,可見被告持槍、彈 行為應已外顯相當之危險性,始遭舉報或察覺,所為實有不 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持有槍、彈之數量尚少,持有期 間甚短,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及制式子彈6顆,經鑑定及採樣試射後 均有殺傷力,業如前述,自均屬違禁物,惟制式子彈6顆中 的2顆已經試射完畢(見鑑定書,偵卷第111頁),而試射完 畢之子彈已不具殺傷力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非制式手槍1枝及制式子彈4顆如主文第2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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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