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055號
TYDM,111,易,1055,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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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70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
397號、1398號、1399號、1400號、1401號、1402號、111年度偵
字第14954號、14955號、18793號、20215號、22123號、31359號
、31773號;111年度偵字第4165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401號、111年度偵字第3488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826號
、111年度偵字第3986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7155號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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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