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1年度,230號
TYDM,111,審原附民,23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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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30號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琳懿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張向筑


被 告 何詠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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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