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兆仟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柯欣怡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徐兆仟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柯欣怡繳納 後獲釋在案,此有桃園地檢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 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遵期到 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審判筆錄、傳票、拘票、拘提報告 書附卷足憑,復無被告斯時在監所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