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黃修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