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9號
SCDV,112,訴,709,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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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一名竹東康是美對面7-11店之女性店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原告迄今未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 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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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