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0號
SCDV,112,訴,700,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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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陳眼科診所主治醫師暨負責醫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被告之 年籍及真正住居所,亦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 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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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