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6號
SCDV,112,訴,196,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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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吳書達

被 告 吳珮寧
徐茶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珮寧與原告係兄妹關係,被告吳珮寧之父 吳金添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5日過世。詎被告吳珮寧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3月間凌晨某時許,至吳金添位 於新竹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2樓房間內,竊 取其神豬競賽所得之金牌43面,並持往新竹縣○○鎮○○路000 號「金瑞玉銀樓」變賣現金新台幣(下同)33萬元,並將現金 花用殆盡;復於102年5月9日,吳珮寧與吳徐茶妹擅將吳金 添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監理所報廢 ,並將報廢後之車體售予不知情之二手車商,變賣現金後花 用殆盡。被告等又於99年3月間擅自開鎖吳金添之金庫,將 金庫內之現金16萬元取走花用殆盡,共侵占60萬元致原告受 有損害。
二、被告則均以:家裡的金錢不是吳珮寧處理,家裡的錢都是吳 珮寧妹妹領取且地檢署跟高檢署都已經查過本案,原告是無 稽之談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903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吳珮寧吳金添生前競賽所得金牌43面持往新竹 縣○○鎮○○路000號金瑞玉銀樓變賣現金33萬元及被告等人 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監理所報廢一事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堪以 認定。惟查,被告吳珮寧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 竹地檢署)偵查程序中陳稱:金牌係父親過世後,母親吳 徐茶妹與其一同變賣,變賣後之金額均存入母親帳戶內, 自己並未拿取等語,被告吳徐茶妹亦陳稱有於102年3月間 將吳金添金牌委託吳珮寧去銀樓變賣後將錢匯入農會帳 戶等語。且依原告於新竹地檢書提出之郵局存證信函,內 容略以「台端吳徐茶妹委託本地政士事務所辦理吳金添先 生逝世繼承事項,已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辦理完竣...有 關吳金添君所有車輛報廢案,需各繼承人檢具印鑑證明、 戶籍謄本、印鑑章、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繳清稅額,使( 始)得辦理報廢完竣...本人受理台端委託辦理本繼承案已 辦理完竣」等情,且該車係吳徐茶妹於102年3月12日至交 通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報廢,有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之 「車主簽章」欄親簽其姓名。吳徐茶妹本為吳金添之配偶 ,吳金添生前授權配偶變賣其財產,未明顯悖於人倫常理 ,且依原告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亦僅能證明於吳 金添死亡後102年3月13日、102年2月18日其郵局帳戶0000 0000000000000號被人提領80萬元、10萬元,無從證明吳 徐茶妹未經吳金添生前授權,原告之主張均屬無據。且原 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前經原告提起侵占刑事告訴,業經新竹 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6072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 原告聲請再議駁回,有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89號為憑,此 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另 原告復主張被告等於99年3月間擅自開鎖吳金添之金庫, 將金庫內之現金16萬元取走花用殆盡,亦未提出具體事證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前揭主張,殊難採憑。
 ㈢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二人如何各別具備侵權行 為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因原告認吳金添帳戶款項 短少,即推論被告等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 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6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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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