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5號
SCDV,112,補,775,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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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黃麗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良瑋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柒佰參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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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