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6號
SCDV,112,補,766,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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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王劭群
王穎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以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價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亦有明文。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係指原告應受判決保護之 直接利益為準,不受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可否受勝訴判 決之影響,而應以其請求判決保護所可能獲得之利益為準。 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開規 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預備之 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 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 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㈠被 告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就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及建物,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訴外人王志宗所有;㈡被告於108年12月17日就附表編號2 、3、4所示土地,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訴外人王志宗所有。備位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予訴外人王 志宗之繼承人即原告王劭群王穎婕與訴外人徐巧芸3人公 同共有。依前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惟原告並未於 起訴狀記載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值,致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 現值計算價額較高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 表 編號 類別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新竹市○○段0000地號 100000分之140 2 房屋 新竹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街000號12樓) 全部 3 土地 新竹市○○段000地號 20分之1 4 土地 新竹市○○段000地號 20分之1 5 土地 新竹市○○段000地號 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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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