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39號
SCDV,112,補,73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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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葉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譽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參仟壹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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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