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黃鈴娟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心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
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