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157號
SCDV,112,竹簡,15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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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157號
原 告 曾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良間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參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前
已發通知補繳,原告仍未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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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