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志鴻
上列當事人給付會員會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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