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77號
SCDV,112,監宣,377,202306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石鎔彰

相 對 人 羅麗華




關 係 人 石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
一萬元〈進行精神鑑定時,聲請人務必到場〉,並應提出相對人父
母,以及其之所有子女、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
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已提岀者無庸再
行提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