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監護人 彭麗專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張顯照
關係人即會
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張守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稅籍資料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價值 1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37.75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600元 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0.12 同上 3 新竹市○○段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 1分之1 總面積: 85.50 房屋評定現值: 14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