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龍熙雯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3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2年6月2日陳報狀、國 泰世華銀行112年6月12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及本案卷內 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名下汽 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 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 明等)、家族系統表。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1至6月之薪資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十、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何時與銀行債務協商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 及毀諾當時任職處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