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71號
SCDV,112,消債更,71,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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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鄒金玲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聲請人112年5月10日陳報狀附於上開 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明細,並說明現與何 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110年5月迄今) 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 表、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每日薪 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九、請提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是否在學中?若是,應提出 最新學年度之在學證明,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 戳記;子女有無兼職及打工?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請就每月必要支出之國民年金、健保自付額2,200元,提出 實際支出之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並提出計算方式。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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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