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6號
SCDV,112,法,16,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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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彭金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崇賢文教公益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蓉(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賢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 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2年4月6日第八屆第八次董 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同意 備查在案,爰提出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3日府教社字第11200 70365號函、財團法人崇賢文教公益基金會第八屆第八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 記證書等件為證(卷第13-19、29-37、49頁),請求裁定准 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至第16條如附件「修 訂後條文」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 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 餘部分之聲請,僅屬用語之修正,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



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財團法人崇賢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卷第29-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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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