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72號
SCDV,112,司繼,47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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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江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江姜寶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江姜寶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址:新竹市○區○○路000巷
0弄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街0號)於民國
112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江坤文(地址:新竹市
○區○○路000巷0弄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江姜寶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姜寶珍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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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