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產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101號
SCDV,112,司司,101,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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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虞凱行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完結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1日就 任為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 司司字第2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司字90號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6號裁定、111年度司司字 第120號裁定及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7 月2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尚與國 稅局辦理申請營業稅留抵稅額退還作業及後續清算程序,無 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 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1月21日完 結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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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芯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