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63號
SCDV,112,司促,5163,202306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陳圓臻

陳志炫

林瓊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圓臻於民國99~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志炫
林瓊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325,33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
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52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二、詎債務人陳圓臻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2年02月0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7,79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志炫林瓊芬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1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94元 林瓊芬陳志炫、陳圓臻 自民國112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7794元 林瓊芬陳志炫、陳圓臻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31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37794元 林瓊芬陳志炫、陳圓臻 自民國112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94元 林瓊芬陳志炫、陳圓臻 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