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000號
SCDV,112,司促,500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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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
債 權 人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乾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蕙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 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欠繳管理費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催告債務人限期清繳之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惟上開催 繳之存證信函是否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尚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業向債務人 戶籍址催告之證明文件或催告文件由債務人本人簽收之證明 文件」。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能補正已經以書面催告債務人仍 不給付之資料,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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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