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40號
SCDV,112,司促,4640,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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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
債 權 人 陳昭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巨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同法第246條固 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 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 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 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 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 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本件債權人前提出民國(下同)112年5月4日與債務人間協議 書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請求聲明未完足,經 本院於同年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程序費用與債務人之登記 資料,債權人於112年6月1日函本院,另提出一份同為112年 5月4日與債務人間簽訂之協議書,以該協議書載逾期未能付 清款項,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息等情,追加聲請債務人應給 付利息。然同份協議書上亦載明「即日起起算100日內償還 完畢」,則本件債權清償期應於112年5月4日後100日始屆至 ,於清償期屆至前尚不得為本件請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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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巨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