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8號
SCDV,112,司促,3438,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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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韓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詩傳葉靜明胡金蘭等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 、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本票影 本一紙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 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 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㈠債務人周詩傳、債務人葉靜明、債務人胡金蘭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附債務人胡金蘭之債權證明文 件。(如係票據背書人,請提出票據正本)等事項,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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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