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06號
SCDV,111,訴,906,202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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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蔡金成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蔡金定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蔡麗娟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蔡麗眞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秋玲
訴訟代理人 劉嬑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金成蔡金定蔡麗娟蔡麗眞為原告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 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告蔡福壽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2年1 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金樹蔡金成蔡金定蔡麗娟蔡麗眞,其中蔡金樹已拋棄繼承;蔡金成蔡金定、蔡麗 娟、蔡麗眞,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通知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在卷可 參,依上說明,應由蔡金成蔡金定蔡麗娟蔡麗眞聲明 承受訴訟,然其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 蔡金成蔡金定蔡麗娟蔡麗眞蔡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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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