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51號
SCDV,111,訴,851,202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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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亞聖
兼訴訟代理
陳嘉強
陳文雯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嚴佩君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5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9,420元,此項通知已於112年5月1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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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