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林芫葦
黃林焄
林炳樺
林妙貞
邱林素梅
林溫懿德
林健弘
林淑惠
林淑玲
林妙美
陳鎮湖
陳鎮煌
陳芳連
張陳秋月
葉寬銘
葉淑媛
葉淑華
葉翠英
兼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瑛
被 告 廖黃櫻
黃美紅
林黃秀蓮
黃秀蓉
林正修
林金麟
林振淵
陳秋晃
陳秋斌
陳秋恭
陳秀琴
陳秀蓉
范鴛芳
羅景州
羅安翔
羅宥沁
羅家樺
羅羽萱
張羅安心
羅月桂
葉宇倫
葉柏君
劉莊信妹
劉文忠
劉文華
劉文明
劉桂美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桂琴
被 告 謝卉嫻
劉榮緯
劉珍英
劉珍萍
劉珍燕
張富連
劉文旗
劉文健
劉桂鈴
劉桂珠
林鎂尹 原
林知伸 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應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並依如附表二「分得之提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應娘於民國47年7月21日 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予分割。兩造依法均為被 繼承人林應娘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上開 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 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未訂有不分割 之協議,然兩造就該遺產遲遲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 第1164條規定,請求被繼承人林應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由全體繼承人各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並依 如附表二「分得之提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配取得。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劉莊信妹、劉桂美、劉桂琴均表示:同意分割,亦同意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應娘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 應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 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林應娘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未 以遺囑禁止分割,且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亦無因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而兩造亦未訂有不能分割之協議等情,有本院 110年度存字第1100號提存通知書、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資 料、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 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0號清 償提存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劉莊信妹、劉桂美、劉桂琴均 就上情表示不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此,應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1、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 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 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既不能協議決定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且被繼 承人林應娘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 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2、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第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 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 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 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 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 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 之判決。本院斟酌如附表一所示提存金,核其性質本屬可分 ,以之直接分配予兩造並無顯然困難,自應以原物分配分式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如該表「分得之提 存金錢」欄所示之各該金錢,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 公平。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就兩造被 繼承人林應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割 方法欄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 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 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方屬事理之平,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應娘所遺財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00號提存金 500萬9,90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得各自向本院提存所領取如附表二所示分得之提存金錢。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分得之提存金錢 (新臺幣) 說明 1 林芫葦 108分之1 46,388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棋春之女林嬌妹之繼承人 2 黃林焄 108分之1 46,388元 3 廖黃櫻 108分之1 46,388元 4 黃美紅 108分之1 46,388元 5 林黃秀蓮 108分之1 46,388元 6 黃秀蓉 108分之1 46,388元 7 林正修 162分之1 30,925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養子林文江之子林振魁之繼承人 8 林鎂尹 162分之1 30,925元 9 唐金寶 162分之1 30,925元 10 林金麟 54分之1 92,776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養子林文江之繼承人 11 林振淵 54分之1 92,776元 12 林知伸 24分之1 208,746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承佑之繼承人 13 林炳樺 24分之1 208,746元 14 林妙貞 24分之1 208,746元 15 邱林素梅 24分之1 208,746元 16 林溫懿德 36分之1 139,164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大鈞之繼承人 17 林健弘 36分之1 139,164元 18 林淑瑛 36分之1 139,164元 19 林淑惠 36分之1 139,164元 20 林淑玲 36分之1 139,164元 21 林妙美 36分之1 139,164元 22 陳鎮湖 24分之1 208,746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女陳林鳳玉之繼承人 23 陳鎮煌 24分之1 208,746元 24 陳芳連 24分之1 208,746元 25 張陳秋月 24分之1 208,746元 26 葉宇倫 60分之1 83,499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女葉林綢之子葉寬能之繼承人 27 葉柏君 60分之1 83,499元 28 葉寬銘 30分之1 166,997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女葉林綢之繼承人 29 葉淑媛 30分之1 166,997元 30 葉淑華 30分之1 166,997元 31 葉翠英 30分之1 166,997元 32 劉莊信妹 108分之1 46,388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劉雲祥之繼承人 33 劉文忠 108分之1 46,388元 34 劉文華 108分之1 46,388元 35 劉文明 108分之1 46,388元 36 劉桂美 108分之1 46,388元 37 劉桂琴 108分之1 46,388元 38 謝卉嫻 90分之1 55,666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養女劉林五妹之子劉雲木之繼承人 39 劉榮緯 90分之1 55,666元 40 劉珍英 90分之1 55,666元 41 劉珍萍 90分之1 55,666元 42 劉珍燕 90分之1 55,666元 43 張富連 90分之1 55,666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養女劉林五妹之子劉雲定之繼承人 44 劉文旗 90分之1 55,666元 45 劉文健 90分之1 55,666元 46 劉桂鈴 90分之1 55,666元 47 劉桂珠 90分之1 55,666元 48 陳秋晃 180分之1 27,833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棋春之配偶陳玉仁之兄陳瑾芳之繼承人 49 陳秋斌 180分之1 27,833元 50 陳秋恭 180分之1 27,833元 51 陳秀琴 180分之1 27,833元 52 陳秀蓉 180分之1 27,833元 53 范鴛芳 648分之1 7,731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棋春之配偶陳玉仁之姊羅陳玉梅之養子羅運基之繼承人 54 羅景州 648分之1 7,731元 55 羅安翔 648分之1 7,731元 56 羅宥沁 648分之1 7,731元 57 羅家樺 648分之1 7,731元 58 羅羽萱 648分之1 7,731元 59 張羅安心 108分之1 46,388元 被繼承人林應娘之子林棋春之配偶陳玉仁之姊羅陳玉梅之繼承人 60 羅月桂 108分之1 46,3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