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1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11,2023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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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筑柚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 民國112年4月13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 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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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