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3號
原 告 黃麗滿
被 告 張良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0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辯論終結,並 於112年5月8日宣示判決在案。茲原告於112年5月31日始具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依照首開說明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並無 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待本案繫屬於第 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