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91號
SCDM,112,附民,69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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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黃金澤
被 告 羅盛彥
鍾世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 同時起訴被告羅盛彥鍾世誠,然有關原告即被害人黃金澤 遭詐欺集團所詐騙之犯罪事實,起訴對象係同案被告古元君 (另依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結果為適法之處置),與被告羅 盛彥、鍾世誠無涉,本件原告黃金澤就被告羅盛彥鍾世誠 部分,並非被害人,換言之,原告尚非因被告羅盛彥、鍾世 誠本案犯罪而生損害之人。是原告本件起訴就被告羅盛彥鍾世誠部分顯非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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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