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立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立全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512號 案件受理,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新 臺幣2萬元、限制住居並向指定派出所報到後,經於同日具 保而釋放。從而,被告既已經本院釋放,其羈押狀態已不存 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