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淑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淑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蕭淑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3日晚上10時1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年3月4日下午2時2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2年4月24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