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振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振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振堯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8444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2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2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4月6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