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范雅亭
被 告 林志斌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雅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范雅亭因被告林志斌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范雅亭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又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亦拘 提未果,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字108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 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