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66號
SCDM,112,聲,46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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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本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本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董本立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董本立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 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1號刑 事簡易判決書、110年度簡字第202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0 年度簡字第166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9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 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 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 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3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4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 11號 110年度簡字第 2026號 110年度簡字第 166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1月11日 111年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 11號 110年度簡字第 2026號 110年度簡字第 1668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12月14日 111年2月8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43號(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緝字第199號(刑期自111年12月23日至112年7月21日)
編號 4 罪名 違反電信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 6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 65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0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53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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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