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271號
SCDM,112,竹簡,271,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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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榮桂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被告 曾榮桂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應更正為「被告曾榮桂於警 詢中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㈡、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所拾得之物品,對於他人財產缺乏尊重 ,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態 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退休,暨 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查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外套及毛帽各1件,均已實際合法發 還予告訴人劉丹鳳,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偵 卷第2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58號
  被   告 曾榮桂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榮桂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1時13分許,在新竹市東區 靜心湖廁所前之石頭上,拾獲劉丹鳳置放在該處之外套及毛 帽各1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 意,將之侵占入己。嗣劉丹鳳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丹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 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榮桂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劉丹鳳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翻拍照片12 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表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曾榮桂所為,係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 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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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