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湍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64
、402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755、7200、7410
、741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湍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羅湍鎂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 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即SIM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 集團使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而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 ,仍認此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單一犯意,接續於 附表一所示提供時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將其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代價出售並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同一詐欺集團 成員供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行 動電話門號後,即向附表一所示電商平台註冊如附表一所示 之會員帳號,並填載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註冊會 員暨申辦虛擬帳號驗證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會員 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被害人等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誤,先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為電商平台系統生成之虛擬帳戶 內。嗣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發現受騙,報警查悉上情。二、案經朱庭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趙芮慈訴由彰 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介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局、劉成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邱揚文及葉彥 廷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原記載被告提供該意旨書附表1所
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時間為「111年7月間」,經公訴檢察官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為如本件附表一編號3至6號 所示之提供時間,並表示對於被告之行為論以接續犯等語 在卷(見本院卷第59頁),是應以公訴人上開更正後之內 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予 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湍鎂於偵查中、本院行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2464偵卷第35頁反面、4026偵卷第36 頁、本院卷第60頁、第68頁),並經告訴人朱庭均、趙芮慈 、陳介山、劉成華、邱揚文及葉彥庭等人於警詢時分別證述 明確(見2464偵卷第11至15頁、4026偵卷第10至11頁、6755 偵卷第8至10頁、7200偵卷第3頁、7410偵卷第8至9頁、7411 偵卷第8至9頁),且經證人劉嘉容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40 26偵卷第7至9頁),復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11年10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05076S號函及所 附虛擬帳號對應會員帳號「6fmxufk0um」之交易資訊、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朱庭均報案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及其所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2464偵卷第7 至10頁、第16至22頁、第23頁反面)、告訴人趙芮慈之報案 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及其所提出之帳戶明細截圖、訊息對話紀錄、橘子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會員帳號「kkhcc17」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4026偵卷第13至14頁 、第16至23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111年10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17006S號函及所附虛擬 帳號對應會員帳號「xppnzf14n6」之交易資訊、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陳介山之報案資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埔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及其所提出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6張、帳戶交易明細、通聯紀錄截圖(見6755偵卷第50頁 、第58至62頁、第88頁、第96至100頁、第102頁反面、第10 4頁反面、第105頁、第111至116頁)、虛擬帳號對應蝦皮購 物網站會員帳號「w913pmj6c4」之交易資訊、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劉成華之報案資料(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及其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7200偵卷第5至1 2頁)、告訴人邱揚文之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其所提出之交易明細查 詢截圖、訊息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虛擬 帳號對應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91h7vjht7」之交易資訊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7410偵卷第7 頁、第10至11頁、第24至29頁、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 第36頁反面至第38頁、第42至43頁、第49至51頁、第54至56 頁)、告訴人葉彥廷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 局馬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及其所提出之訊息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匯款明 細資料、虛擬帳號對應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ni6t08m2sz 」之交易資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 7411偵卷第5頁、第10至11頁、第14頁、第19頁、第21至25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
(一)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詐騙集團 成員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匯款至以被告提供 行動電話門號註冊之電商平台會員帳號所產生交易之虛擬 帳戶内,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 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 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就事實欄所示犯行,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 的,陸續申辦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交付 予同一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具有 密切關係,犯罪方法相同,係基於單一犯意下所為之數個 舉動,其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論以接續犯。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 之目的,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號之告訴人朱庭均、 趙芮慈、陳介山及邱揚文等人均多次接續匯款者,應認係 基於詐騙同一告訴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 ,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同期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 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接 續犯。
(三)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移送併辦意旨書雖未記載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陳介山 於111年8月30日晚間10時34分許另亦匯款1筆1萬9,999元 之金額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帳戶,然此部分與移送併辦意 旨書所記載告訴人陳介山於同日晚間10時43至46分許,分 別匯款5筆1萬9,999元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判決;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關於如附表二編號3至6號所示被害人即告訴人陳介山、 劉成華、邱揚文及葉彥廷部分(112年度偵字第6755、720 0、7410、7411號),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11年6月間因提供 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而涉犯幫助洗錢案件, 經本院判刑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其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犯案,係使用人頭 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詐欺取財犯罪工具,竟為賺取報酬,仍為 本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幫助他人為詐欺之犯行,助長 詐欺惡行,致告訴人等6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犯罪追查 趨於複雜,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助長詐欺取財犯 罪之猖獗,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白承認之態度,但 未能賠償告訴人等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品行、生活狀況,及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學歷、目前 待業中、之後會到楊梅從事物流業、家中經濟狀況貧困、與 男友同住、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每個門號3,000元之 代價出售並交付其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真實姓名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大約收到1萬8,000元等情,業經被告 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0頁),是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1萬8,0 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提供時間 行動電話門號 電商平台名稱及會員帳號 1 111年7月間 0000000000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6fmxufk0um」 2 111年7月間 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 ) 橘子支行動支付(股)公司、會員帳號「kkhcc17」(以不知情之「劉嘉容」名義註冊帳號) 3 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1日間某日 0000000000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xppnzf14n6」 4 111年8月22日前某日 0000000000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w913pmj6c4」 5 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1日間某日 0000000000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t91h7vjht7」 6 111年8月25日至111年9月1日間某日 0000000000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ni6t08m2sz」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即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1 朱庭均 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1日晚間7時40分許,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及台新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朱庭均,向朱庭均佯稱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致將其誤為大量訂購,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朱庭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9月1日晚間9時24分許,匯款9,999元。 ②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匯款9,999元。 ③同日晚間9時27分許,匯款9,999元。 ④同日晚間9時29分許,匯款9,999元。 ⑤同日晚間9時32分許,匯款9,999元。 ⑥同日晚間9時33分許,匯款9,999元。 分別匯款至蝦皮購物網會員帳號「6fmxufk0um」之下列交易虛擬帳戶內: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⑤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 趙芮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下午2時59分許起,假冒為旋轉拍賣平台之買家傳送訊息予趙芮慈,向趙芮慈佯稱欲購買其所刊登之商品卻下單失敗,再假冒國泰世華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趙芮慈佯稱需依指示測試帳戶云云,致趙芮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9月4日下午5時2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②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4萬9,982元。 均匯款至橘子支行動支付(股)公司(會員帳號「kkhcc17」)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內。 3 陳介山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30日晚間8時27分許起,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陳介山,向陳介山佯稱因工作人員誤將其設為批發商將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陳介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8月30日晚間10時34分許,匯款1萬9,999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 ②同日晚間10時43分許,匯款1萬9,999元。 ③同日晚間10時43分許,匯款1萬9,999元。 ④同日晚間10時44分許,匯款1萬9,999元。 ⑤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匯款1萬9,999元。 ⑥同日晚間10時46分許,匯款1萬9,999元。 分別匯款至蝦皮購物網會員帳號「xppnzf14n6」之下列交易虛擬帳戶內: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⑤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 劉成華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2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成華佯稱有服飾販售云云,致劉成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8月22日晚間8時48分許,匯款2,800元。 蝦皮購物網會員帳號「w913pmj6c4」之交易虛擬帳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5 邱揚文 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假冒為全家福鞋店員工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及透過通訊軟體,向邱揚文佯稱因誤將其設為批發商將遭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邱揚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9月1日晚間10時許,匯9,999元。 ②同日晚間10時1分許,匯款9,999元。 ③同日晚間10時2分許,匯款9,999元。 ④同日晚間10時4分許,匯款9,999元。 ⑤同日晚間10時5分許,匯款9,999元。 ⑥同日晚間10時6分許,匯款9,999元。 分別匯款至蝦皮購物網會員帳號「t91h7vjht7」之下列交易虛擬帳戶內: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⑤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6 葉彥廷 詐騙集團於111年9月1日下午5時21分許起,假冒為全家福鞋店員工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葉彥廷,向葉彥廷佯稱因誤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將遭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葉彥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日晚間6時5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5時21分許),匯款1萬9,999元。 蝦皮購物網會員帳號「ni6t08m2sz」之交易虛擬帳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