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睿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439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睿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14394號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 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 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係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認為無訛。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知 識產權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查,堪認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屬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 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LV皮夾 16件 2 仿冒LV包裝盒 32件 3 仿冒LV紙袋 36件 4 仿冒LV保證書 23張 5 仿冒LV包包 16件 6 仿冒GUCCI包包 1件 7 仿冒GUCCI紙袋 19件 8 仿冒GUCCI包裝盒 2件 9 仿冒GUCCI皮夾 2件 10 仿冒GUCCI發票 10張 11 仿冒CHANEL包包 3件 12 仿冒CHANEL皮夾 5件 13 仿冒CHANEL紙袋 23件 14 仿冒CHANEL包裝盒 6件 15 仿冒CHANEL發票 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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