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寅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執聲字第537 號
,偵查案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參點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 939 號被告黃寅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安非他命1 包毛重3.92公克(111 年度安保字第383 號)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寅睿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 竹北市○○路000 ○0 號10樓前租屋處客廳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8 月26日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939 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110 年9 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 0 年9 月14日起至112 年3 月13日止,戒癮治療部分於11 1 年8 月25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0 年度緩護療字第286 號 已履行完成結案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 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 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 年5 月4 日所出具報告編號UL/2 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新竹縣(市)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轉介接受戒癮治
療評估迴文單1 份、新竹台大分院新竹醫院緩起訴戒癮治 療被告結案報告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緩 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履行完成結案報告書1 份、刑案系統觀 護終結原因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 毒偵字第939 號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 110 年4 月16日12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 竹縣○○市○○路000 ○0 號10樓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92公克)等情,有勘察 採證同意書1 份、現場圖1 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6 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 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本院110 年度聲搜 字第161 號搜索票1 份等附卷可憑。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 1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鑑定結果為: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16 ,毛重3. 92公克、淨重3.108 公克、使用量0.007 公克、剩餘量3. 101 公克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 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1 份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 年5 月27日所出具之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份附卷足憑,是該白色透明結晶1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 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 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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