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雨諭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0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
6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吳佳芸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呂雨諭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 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雨諭於民國111年9月26日14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營業貨櫃曳引車,沿新竹縣湖口鄉德興路由東北向西南 方向行駛,行至德興路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停車等待紅燈 欲右轉成功路,適有黃欽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亦沿新竹縣湖口鄉德興路由東北向西南方向駛至該交岔 路口,將機車駛至呂雨諭駕駛之營業貨櫃曳引車前方機車停 等區停等紅燈,欲待號誌變換後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呂雨 諭原應注意停等紅燈期間黃欽政從右側直行駛入前方停等紅 燈之重型機車及禮讓黃欽政之重型機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及道路 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欲疏未注意及此,於號誌變換 後貿然右轉欲駛入成功路,其駕駛之營業貨櫃曳引車前側碰 撞及推行黃欽政騎乘之重型機車,黃欽政人車倒地,受有頭 部鈍挫傷、胸腹部鈍挫傷、左胸創傷性氣血胸、肝臟重度撕 裂傷、脾臟重度撕裂傷、四肢多處創傷、右下肢體嚴重輾壓 傷併肌肉及骨骼組織外露等嚴重傷害,經緊急送往天主教仁 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7時13分不治死亡 。呂雨諭肇事後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員警表明肇事,自願 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