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669號
SCDM,111,交易,669,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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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易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何唯芯告訴被告杜易親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 上午11時2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A車),沿新竹縣湖口鄉復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東 向車道上,行經復興路34號前(下稱案發地點),本應注意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所 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A 車前方之東向車道上,行至案發地點,遭A車自後方撞擊,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足部受傷、右側小腿擦傷 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 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 111年度刑移調字第160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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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