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432號
SCDM,110,金訴,432,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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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維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續字第10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金簡字第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家維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 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 ,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 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 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晚間8 時23分許,在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之7-11便利超商湖口門市店 內,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 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 體LINE告知自稱「李紀緯」之詐欺集團成員前開帳戶之密碼 。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顏志峰、秦厚芬、告訴人李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珉林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 志、徐子婷等人,致渠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 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上開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顏志峰、秦厚芬、告訴人李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 珉、林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志徐子婷等人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家維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 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害人顏志峰 、秦厚芬、告訴人李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珉、林 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志徐子婷於警詢時之指述;㈢L 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 月13日營清字第1100001086號函暨被告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1月18日11 0迴龍字第14300990455號書函暨被告臺灣企銀帳戶客戶資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儲字 第1100010240號函暨被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 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 云㚬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凃鈞皓 提出之網銀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歐陽孝貞提出之華南商業 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告訴人黃偉珉提出之網 銀轉帳交易擷圖、告訴人林楷鈞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擷圖、 告訴人王中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告 訴人黃琬淇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憑條、被害人秦厚 芬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高明志提出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徐子婷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擷 圖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黃家維固不爭執上開帳戶為其所申設並將上開帳戶 金融卡寄給自稱「李紀緯」之人且告知其密碼及被害人顏志 峰、秦厚芬、告訴人李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珉林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志徐子婷因遭詐欺集團成員 施以詐術而分別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 何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犯行,並辯稱:我也是被騙,我 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我有貸款需求,認為對方是正規的 民間借貸公司,對方說有資金流通的話,會比較好過件,他 會先在戶頭裡放錢,怕資金放進去的話我會領出來,所以交 金融卡給他,對方跟我講的還款方式跟我以前向當鋪借錢一 樣,也是扣我的金融卡及密碼,還錢時直接扣款,我以為跟 當鋪一樣等語。經查:
 ㈠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臺灣企銀帳戶及郵局帳戶為被告所申設 使用,且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將上開帳戶金融卡寄送給自 稱「李紀緯」之人並告知其密碼,嗣「李紀緯」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使被害人顏 志峰、秦厚芬、告訴人李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珉林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志徐子婷陷於錯誤,分別 將附表所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隨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或轉出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顏志峰、秦厚芬、告訴人李 云㚬、凃鈞皓歐陽孝貞黃偉珉林楷鈞、王中、黃琬淇高明志徐子婷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營清字第1100001086號函暨被告華



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508卷第14頁 至第16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1月18日110 迴龍字第14300990455號書函暨被告臺灣企銀帳戶之客戶資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2508卷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儲字第1100010240 號函暨被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簿變更資 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各1份(見偵2508卷第19頁至第24頁 )、被害人顏志峰與詐欺集團成員「三菱除濕機」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2508卷第32頁至第34頁)、告訴人李 云㚬與詐欺集團成員「專業貸款許婷茵」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偵2508卷第4 4頁至第50頁)、告訴人凃鈞皓之網銀轉帳交易擷圖1紙(見 偵2508卷第57頁)、告訴人歐陽孝貞出具之華南商業銀行活 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及與詐欺集團成員「捷茹」之LI 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2508卷第64頁至第73頁)、告 訴人黃偉珉提出之FB刊登商品頁面、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 帳交易擷圖各1份(見偵2508卷第80頁至第83頁)、告訴人 林楷鈞網路轉帳交易擷圖及與詐欺集團成員「dvhdgyuew」 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見偵2508卷第90頁至第91頁反 面)、告訴人王中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 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福氣」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見偵2508卷第99頁至第101頁)、告訴人黃琬淇提出之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憑條1紙(見偵2508卷第105頁)、被害人 秦厚芬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2508卷 第121頁)、告訴人高明志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及 與詐欺集團成員「陳彥廷」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2 508卷第128頁至第129頁、第137頁至第141頁)、告訴人徐 子婷與詐欺集團成員「曾怡茹」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網路 轉帳交易擷圖各1份(見偵7207卷第70頁反面至第73頁)及 被告與「李紀緯」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份(見偵2508 卷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第148頁至第196頁)在卷可稽,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然此僅足堪認定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確遭 詐欺集團做為詐騙被害人等將金錢存入之犯罪工具,且被告 所提供之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亦遭詐欺集團做為提領或轉 出所詐得財物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工具 ,惟尚不得以此即逕推定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 錢之故意而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密碼供詐欺集團做為詐欺 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工具。 ㈡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



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 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 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亦即,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取財罪 或幫助洗錢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 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或作為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工具,如出賣、出租或 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於詐取他人財 物或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工具之可能 ,始足當之;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或因 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或根本無交付之行為,則既 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 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或洗錢等財產犯罪而交付,顯然不能預 測其帳戶將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或洗錢等財產犯罪之工具, 即不能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幫助洗錢罪相繩。
 ㈢本件被告固將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李紀緯 」,惟被告既執前詞置辯,即應審究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 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 資料交付予「李紀緯」。 
 ㈣觀諸被告所提供其與「李紀緯」間之對話紀錄(見偵2508卷第 148頁至第196頁),其重要內容略以:「被告:借最低額度 就好」、「李紀緯:我這邊可以直接貸不用看額度」、「李 紀緯:我這邊利率都很低欸,算是給我一個機會,順便讓我 賺業績」、「被告:要看聯徵的話我應該會辦不過」、「被 告:但我薪水只有四萬哦,繳是繳的起,但薪水太低很多都 打槍,而且也才做1年7個月」、「被告:這我不急著辦,慢 慢來沒關係,有過給您做業績就好」、「李紀緯:我知道, 謝謝你」、「被告:你們公司是實體店面嗎?有名片嗎?」 、「李紀緯:對公司網路上找都可以找到的,名稱:仲信資 融,統一編號:00000000」、「被告:如果撥款下來是直接 帳戶扣款嗎?」、「李紀緯:看你」、「被告:有辦法知道 到時候撥款是到哪個帳戶嗎」、「李紀緯:你想要撥到那個 帳戶都可以」、「李紀緯:剩下的交給我來處理」、「被告 :能貸得過比較重要!因為不是100%吧QQ」、「李紀緯:如 果你都有照我的方式去照會的話,可以說是100」,被告並 於帳戶遭警示後,向「李紀緯」表示「為何我登網銀帳戶被 凍結,你們到底做了什麼事,我可以不要辦了嗎?我相信你 為何要這樣弄我,可以把卡片還給我嗎?」、「你們不是就 做薪資證明然後匯款到我帳戶而已嗎?」、「如果幫我成功 ,除了抽成我還會給代辦費」,「李紀緯」也有回稱「我們



有在做資料,公司當然不會說有我這個業務」,是被告辯稱 其係因有資金需求,為了貸款而與「李紀緯」聯繫,對方以 要製作資金往來紀錄需要使用其帳戶及將來方便扣款以還款 為由,向其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語,並非無稽。 ㈤公訴人雖以:金融機構帳戶有其專屬性及私密性,通常僅供 本人使用,非不得已交付他人需有相當信任關係,被告與從 未謀面之人洽談貸款事宜,因為貸款心切,縱使未達貸款目 的,交付不常使用的帳戶,也沒有重大的損失,主觀上有容 任其所提出的帳戶做違法使用之心態。惟查:
  ⒈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與媒體 已大肆宣導、報導,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 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 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 於錯誤,進而交付巨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 因陷於錯誤,交付金融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 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據以推論被告必 然具有相同警覺。本件被告供稱於案發當時有貸款需求( 見偵2508卷第7頁反面)且無法循正常管道貸款(見偵續卷 第13頁反面),與前開對話紀錄內容相符,被告於此種情 況下,本難謹慎、冷靜思考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 風險,於案發當時未必具有一般人之警覺程度,且觀前開 對話紀錄內容,被告於109年12月8日即已與「李紀緯」有 所聯繫,於7日後之109年12月15日始寄出本件金融卡,於 該期間內,「李紀緯」每天都與被告對話,不斷與被告交 涉以取得其信任,亦不乏有噓寒問暖等對話內容(如「小 弟到時候會請你吃飯的」、「加油」、「忙碌之餘也不要 忘了吃飯喔」、「周末愉快」等),且對於被告詢問其公 司名稱時立即具體回應,所稱還款時直接扣款乙情亦非顯 不合理,被告因疏於提防而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 付對方,實有可能。
  ⒉再者,本件並無證據足證被告交付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時獲取任何利益,倘被告確有提供帳戶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理應考量日後可能受刑事追訴之風 險,豈會在未得相當報酬下即平白交出上開帳戶之金融卡 及密碼,此亦徵被告確係相信「李紀緯」能順利申貸,始 寄出金融卡及提供密碼,並未預見其金融帳戶會遭詐欺集 團做為犯罪使用。  
  ⒊此外,被告於帳戶遭警示後,因認帳戶已遭違法使用,立 即向「李紀緯」表示不想繼續貸款並請其交還金融卡,業 如前述。據此,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存有何「容任其所提



出的帳戶做違法使用之心態」。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難遽認被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 洗錢之犯意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做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犯罪工具,而逕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或 幫助洗錢罪相繩。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 ,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 疑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因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1 顏志峰 109年12月16日15時許 在mobile01網站以賣家名稱「dvcgdftee」刊登販售商品訊息,再以LINE(ID:luckly66)被害人顏志峰佯稱:以1萬2千元販售除濕機云云,嗣被害人顏志峰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109年12月18日上午9時29分許,匯款12,000元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2 李云㚬(提告) 109年12月15日下午2時許起 假冒貸款公司,以LINE暱稱「專業貸款許婷茵」向告訴人李云㚬佯稱:我們是台新銀行內部放款,申辦貸款通過支付法律費用云云。 109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1分許,匯款8,500至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3 凃鈞皓(提告) 109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許 在mobile01網站以賣家名稱「dvcgdftee」刊登販售商品訊息,再以LINE(ID:luckly66)告訴人凃鈞皓佯稱:以1萬2千元販售除濕機云云,嗣告訴人凃鈞皓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於109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許,匯款12,000元至被告申設臺灣企銀帳戶。 4 歐陽孝貞(提告) 109年12月18日下午1時許 在蝦皮網路購物平台及LINE暱稱「捷茹」告訴人歐陽孝貞佯稱:以3,060元販售賀視愛保健食品云云,嗣告訴人歐陽孝貞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1時24分許,匯款3,060元至被告申設華南銀行帳戶。 5 黃偉珉(提告) 109年1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 在臉書刊登及以LINE通訊軟體佯販售電視機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黃偉珉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匯款10,000元至被告申設臺灣企銀帳戶。 6 林楷鈞(提告) 109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 在旋轉拍賣網佯登販售咖啡機不實訊息,嗣告訴人林楷鈞依約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於同日上午9時45分許,匯款2,000元至被告申設華南銀行帳戶。 7 王中(提告) 10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許 假冒同學身分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王中佯稱:因做土地買賣欲借款,將於翌日還款云云。 於109年12月17日上午12時38分許,匯款120,000元至被告申設郵局帳戶。 8 黃琬淇(提告) 109年12月3日晚間8時許 在雅虎拍賣網佯登販售正品愛馬仕包不實訊息,嗣告訴人黃琬淇依約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於109年12月17日上午12時30分許,匯款115,000元至被告申設華南銀行帳戶。 9 秦厚芬 109年12月17日晚間7時許 在蝦皮拍賣網佯登販售保健食品不實訊息,嗣被害人秦厚芬依約匯款後未收到商品。 於109年12月18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3,920元至被告申設華南銀行帳戶。 10 高明志(提告) 109年12月15日上午12時48分許 在「4497借錢網」刊登不實貸款代辦網站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彥廷」向告訴人高明志佯稱需支付費用辦理法院公證云云。 (1)於109年12月17日11時46分許,匯款10,200元至被告申設臺灣企銀帳戶。(2)於109年12月18日上午11時7分許,匯款15,000元至被告申設華南銀行帳戶。 11 徐子婷(提告) 於109年12月7日某時許 在「借哈錢網」臉書社團刊登不實貸款代辦網站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奕丞」向告訴人徐子婷佯稱需支付費用辦理法院公證云云,嗣告訴人徐子婷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於10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9分許及30分許,匯款10,0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1,000元,應予更正)、3,000元至被告申設台灣企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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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