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兆沅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王嗣涓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 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又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295 條至第297 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 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5 條、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顏兆沅、王嗣涓被訴偽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顏 政德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仍在審理中為由,於民國11 1年6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1 年度台上字第55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被告顏政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 諸前開規定,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