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子倩
被 告 賴竑彰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續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竑彰明知告訴人摩根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摩根公司)對所設立之摩根購物網網站程式碼享有 電腦程式著作權,未經摩根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改 作之方式侵害著作權,竟基於改作他人程式碼之犯意,於民 國105年7月25日離職前某日,在新竹市自由路某租屋處等地 ,擅以電腦設備改作摩根購物網站程式碼,據以設計供被告 海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淘公司)所經營海淘全球代標代 購網站使用,並於海淘公司105年8月5日設立後擔任海淘公 司技術長,接續改作前開程式碼,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摩 根公司對於上開購物網站程式碼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賴 竑彰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非法改作他人著作產權罪嫌、 被告海淘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 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賴竑彰、海淘公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賴 竑彰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被告海淘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 92條之罪嫌,而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罪嫌,依 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本院卷第263至26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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