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57號
PCDA,112,簡,57,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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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代 表 人 宋子陽
訴訟代理人 康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丁皇葉坤周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南署人字第1120005217號函檢附
起訴狀(經本院於同年5月26日收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
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
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
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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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