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40號
PCDV,112,除,24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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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喜年印刷企業社呂惠娟 第一銀行丹鳳分行 112年1月11日 50,000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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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