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捷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捷群企業有限公司 呂吉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112年1月15日 57,270元 B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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